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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旭东诉被告优质水桶批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优质水桶批发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933号原告:刘旭东,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告:优质水桶批发。经营者:柯贵芳,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南澳县后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东诉被告优质水桶批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倩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