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旭东诉被告优质水桶批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优质水桶批发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933号原告:刘旭东,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告:优质水桶批发。经营者:柯贵芳,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南澳县后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东诉被告优质水桶批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倩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