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2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肖邦和、汪惠萍与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邦和,汪惠萍,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邦和。申请执行人汪惠萍。被执行人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肖平。申请执行人肖邦和、汪惠萍与被执行人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肖邦和、汪惠萍赔偿金425000元。承担案件执���费6275元。本案标的未能得到执行。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60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肖 明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