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肖邦和、汪惠萍与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邦和,汪惠萍,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邦和。申请执行人汪惠萍。被执行人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肖平。申请执行人肖邦和、汪惠萍与被执行人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肖邦和、汪惠萍赔偿金425000元。承担案件执���费6275元。本案标的未能得到执行。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60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肖 明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