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7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远洲集团临海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远洲集团临海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429号之一反诉原告:朱某。反诉被告:远洲集团临海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双林南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3016-8。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某。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朱某与反诉被告远洲集团临海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朱某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反诉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