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邢运祥诉被告唐日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运祥,唐日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907号原告邢运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文,丹东市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日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运祥诉被告唐日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邢运祥负担。审判员 董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