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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谭跃付与杨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跃付,杨加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3民初3875号原告:谭跃付。委托代理人:周雪梅,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加兴,现下落不明。原告谭跃付与被告杨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跃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加兴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跃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起,被告向原告先后三次借款,合计借款103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原告每次均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告,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未果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1年2月24日、6月9日、2012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载明借原告5万元、2万元、3.3万元,合计10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三份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据三份借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加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负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加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跃付借款10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966元,由被告杨加兴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炜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人民陪审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春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