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2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郎中明与西安乐三家物流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中明,西安乐三家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240-1号申请执行人郎中明。被执行人西安乐三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利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君选,系该公司财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中明与被执行人西安乐三家物流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75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乐三家物流有限公司向我院申报在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有到期应收账款,并自愿将这笔债权转给申请执行人郎中明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郎中明主动放弃逾期利息且已领取案件款28.08万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民初7755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旭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