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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宝翠、张余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宝翠,张余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091号原告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开发区汇通路鸣李商贸城16号。法定代表人孙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红,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翠,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村民。被告张余配,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村民,地址同上,系被告李宝翠丈夫。原告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翠、张余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宝翠、张余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宝翠、张余配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月雯人民陪审员  原成光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