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宝翠、张余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宝翠,张余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091号原告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开发区汇通路鸣李商贸城16号。法定代表人孙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红,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翠,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村民。被告张余配,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村民,地址同上,系被告李宝翠丈夫。原告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翠、张余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宝翠、张余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宝翠、张余配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月雯人民陪审员 原成光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