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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皇启昌、皇春鸽等与崔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启昌,皇春鸽,孙永华,崔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皇启昌,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皇春鸽,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孙永华,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崔稳峰,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皇启昌、皇春鸽、孙永华申请执行崔稳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稳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皇启昌、皇春鸽、孙永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恢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    建    华代理审判员 谢海英代理审判员黄英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冠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