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广州金峰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黄汉明其他案由2016执105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金峰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黄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春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平,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旭章,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汉明。被执行人黄汉明,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广州金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黄汉明、广州博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被告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黄汉明于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4年3、4月所欠租金共1103338元及违约金、支付逾期支付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租金的违约金共137146.49元;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54元,由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黄汉明辅导278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因广州金峰置业有限公司、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黄汉明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4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20日,广州金峰置业有限公司以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黄汉明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96939.49元,本案执行费223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黄汉明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广东越秀威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州广园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占有5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股权份额并移交本院审判监督庭进行评估拍卖。鉴于对上诉股权份额进行评估拍卖需时较长,致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10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