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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因伙同他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于2014年4月4日被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日租房内,容留高某某吸食毒品一次。2.2015年10月上旬,被告人崔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店开房后,容留高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一次。3.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崔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店开房后,容留高某某吸食毒品一次。4.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一次。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照片、旅馆查询信息、住宿记录、房屋买卖合同、财产查询信息,证人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崔某某具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0月14日起,2017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礼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