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执民字第126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富阳市银龙彩印包装厂与盛雪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银龙彩印包装厂,盛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126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富阳市银龙彩印包装厂,组织机构代码:B0011701-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29号。代表人:李平,厂长。被执行人:盛雪华,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富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84号民事判决,查封了被执行人盛雪华名下的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起对被执行人盛雪华名下的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1月18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第一次公开拍卖该车辆。案外人俞群亚以12300元最高价成交,但买受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悔拍说明,表示放弃本标的。本院又于2016年3月2日起对该车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3月11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再次公开拍卖该车辆。案外人杨永明以26100元最高价成交,但买受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悔拍说明,表示放弃本标的。本院再次于2016年4月20日起对该车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4月29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再次公开拍卖该车辆。案外人朱叶婷以24500元最高价成交,但买受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悔拍说明,表示放弃本标的。本院再次于2016年6月13日起对该车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6月21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再次公开拍卖该车辆。案外人刘现峰以6500元最高价成交,但买受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悔拍说明,表示放弃本标的。故本院又于2016年9月14日起对该车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9月22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再次公开拍卖该车辆。案外人刘现峰以8700元最高价成交,但买受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悔拍说明,表示放弃本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盛雪华名下的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刘现峰(412827198905066054)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