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吴孔荣与朱某、朱永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朱永全,王玲,吴孔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2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全,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某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某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孔荣,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上诉人朱某、朱永全、王玲因与被上诉人吴孔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字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永全、王玲,被上诉人吴孔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字7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50元,退还朱某、朱永全、王玲。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邱世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