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敏然挪用资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敏然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刑初43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敏然,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奕贤,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敏然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秦敏然脱逃,致使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对被告人秦敏然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智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