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佛山市创洪兴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佛山市创洪兴经贸有限公司,江建忠,吴祐成,谭卉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07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城区文明路9号信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932279-8。负责人:梁志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志锋,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俭洪,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创洪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16号联华大厦1002办公室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7692837-5。法定代表人:吴祐成被执行人:江建忠,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吴祐成,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谭卉颖,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江建忠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座****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星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贤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