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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大陶口村666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9994—X。法定代表人:陈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历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27764837D。法定代表人:蔡景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因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2民初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是错误的。该司法解释适用的是双方签订了合同(包括口头合同),本案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也���有口头合同,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履行地问题。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何种合同关系,是案件审理中认定的问题。现被上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审法院,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权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钟旻审判员 张 琪审判员 刘燕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