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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程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8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正,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6]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正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8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程正使用自己私下偷拿的钥匙打开被害人周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间,将其卧室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被告人程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程正已经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000元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微信截图等书证;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程正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正犯罪以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仠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列罚金限被告人程正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晋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