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叶彩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叶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623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泳敏、张彩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叶彩玲,女,汉族,1970年10月31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彩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鹤法民二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255.68元和违约金11710.85元以及利息、迟延利息及诉讼费249.5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23.24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21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荣审判员 罗启全书记员 梁慧敏书记员梁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