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4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斯塔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斯塔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87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桥村。法定代表人:孙利。被执行人南京斯塔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1幢1617室。法定代表人:汤庆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斯塔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南京斯塔屋建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南京斯塔屋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