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小芳、吴心怡、卢华秀、陈红艳组织卖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芳,吴心怡,卢华秀,陈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385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芳,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因怀有身孕被监视居住。辩护人熊静,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心怡,曾用名吴亚军,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卢华秀,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雷霆,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红艳,曾用名陈宏燕,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零陵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湘波,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芳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吴心怡、卢华秀、陈红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丽萍、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昌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芳及其辩护人熊静、被告人吴心怡、被告人卢华秀及其辩护人雷霆、被告人陈红艳及其辩护人陈湘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被告人周小芳以每月2万元的价格租赁冷水滩区欧利豪庭大酒店10楼的1008、1009、1012、1015、1016、1017等6个房间装修后,以美容美发中心的名义开始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雇佣被告人吴心怡、卢华秀、陈红艳等3人代为管理。其中吴心怡负责前台收钱、记账。卢华秀、陈红艳负责接待嫖客、介绍并安排卖淫女上工。经营过程中,美容美发中心为卖淫女统一配发工包,内有避孕套、湿纸巾等物品,以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四个档次为客人提供“一条龙”卖淫服务,美容美发中心每次从中抽取费用。2016年4月28日晚,公安机关对欧利豪庭大酒店美容美发中心进行查处,现场查获进行性交易的嫖客许某及卖淫女麦某某等3对6人,以及王某某等另外6名正在候工的卖淫女,同时缴获工包、避孕套、卖淫女卖淫时记钟单、工资表等物品,随即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吴心怡、卢华秀、陈红艳抓获归案。同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滨江一号3栋1203号房内将被告人周小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周小芳被抓获归案后,于2016年6月16日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侦大队举报方某涉嫌盗窃罪,并带领公安民警抓获了方某。方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卢华秀被抓获归案后,于2016年6月12日通过其聘请的律师向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梅湾派出所举报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该所民警根据举报于6月24日传唤屈某某,经审查,屈某某对自己挪用资金一事供认不讳。屈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陈红艳被抓获归案后,于2016年5月16日通过其聘请的律师向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梅湾派出所举报,其认识一名叫熊某某的男子,该男子在2016年1月份在冷水滩区河东小红帽烧烤店将人砍成重伤。该所民警根据举报抓获了熊某某,破获了2016年1月11日桑某某被一伙人持开山刀砍成轻伤的寻衅滋事案。熊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再查明,被告人周小芳、吴心怡现正在妊娠期。被告人周小芳、卢华秀、陈红艳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了被告人周小芳、卢华秀、陈红艳系初犯、偶犯,具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小芳、吴心怡、卢华秀、陈红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笔记本,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报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侦大队及梅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人麦某某、许某、蒲某某、许甲、杨某、李某、陈某、任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柏某某、周某某、周某甲、李甲的证言,辩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周小芳、吴心怡、卢华秀、陈红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芳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吴心怡、卢华秀、陈红艳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协助他人管理、介绍卖淫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芳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吴心怡、卢华秀、陈红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小芳、卢华秀、陈红艳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均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小芳、吴心怡、卢华秀、陈红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小芳、卢华秀、陈红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小芳、吴心怡正处妊娠期,不适宜羁押,判处缓刑有利于其腹中胎儿的健康发育。据此,对被告人周小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心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卢华秀、陈红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小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吴心怡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卢华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陈红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