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士坤与李庆林、原素敏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坤,李庆林,原素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7166号原告李士坤,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庆林,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原素敏,女,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坤与被告李庆林、原素敏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