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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叶志剑与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燕,叶志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燕,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四维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志剑,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工人新村*幢*单元***室。上诉人徐燕因与被上诉人叶志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