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天念、曾平娥、任志斌、段学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天念,曾平娥,任志斌,段学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小建,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天念,男。被执行人曾平娥,女,系被执行人任天念妻子。被执行人任志斌,男,系被执行人任天念、曾平娥的儿子。被执行人段学序,男。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天念、曾平娥、任志斌、段学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段学序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任天念、曾平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学序的银行存款78961.48元整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井阳审 判 员 赖 明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