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6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林飞与被告芦威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飞,芦威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6811号原告:孙林飞,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强,系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林飞与被告芦威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孙林飞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林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5元,减半收取3357元,由原告孙林飞承担。审 判 长 彭佳妮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