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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陈双发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发,陈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195号被执行人:陈双发,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双发犯诈骗罪追缴罚金(2015)安刑初字第104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陈双发应追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82778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双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陈双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