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3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房安与王碧琴、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8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房安,王碧琴,丘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4845号原告:张房安,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王碧琴,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丘秀英,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房安诉被告王碧琴、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张房安于2016年10月14日以本案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房安以本案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房安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3元,由原告张房安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