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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光伦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光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71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光伦,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曾因犯诈骗罪,于1990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2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1年12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光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渝0109刑初48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唐光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唐光伦退赔被害人任某被盗物品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七百九十元。原审被告人唐光伦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光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光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光伦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4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