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被控诈骗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6日以潭检公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后于同年9月19日以潭检公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于同年9月26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星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随身携带一套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在南平市延平区、建阳区假冒中国建设银行95533客服电话,强行向移动、联通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该短信以积分换现金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点击短信内的钓鱼网站,以盗取被害人建设银行账户内的财物。28日11时许,朱某某携带该套设备在南平市延平区向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致使被害人郭某点击钓鱼网站被骗人民币5000元;28时17时至29日12时期间,朱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向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先后有9名被害人点击钓鱼网站共计被骗人民币64180元,其中被害人黄某某、许某某各被骗20000元,吴某某被骗6600元,陈某某、周某某、方某各被骗5000元,范某被骗1100元,李某某被骗880元,雷某某被骗600元。2015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广场处被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送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其最初并不知道发送的信息是诈骗信息,是到被抓获后才知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随身携带一套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在南平市建阳区假冒中国建设银行95533客服电话,强行向移动、联通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该短信以积分换现金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点击短信内的钓鱼网站,以盗取被害人建设银行账户内的财物。28日17时至29日11时期间,朱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向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先后有3名被害人点击钓鱼网站共计被骗人民币12200元,其中被害人吴某某被骗6600元,方某被骗5000元,雷某某被骗600元。2015年10月29日11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广场处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短信照片、账单明细,证明:2015年10月29日8时许,其在建阳区某路51号某通讯店内收到95533的短信,内容为您使用我行账户已满一万积分可以兑换5%的现金,请登陆手机访问www.ccbzuan.com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其点击链接,按照网址流程操作,手机接到一条验证码,其就把验证码输入进去,后发现某卡内的600元被转走。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短信照片、账单明细,证明:2015年10月29日8时许,其在建阳区某街收到95533的短信,内容为您使用我行账户已满一万积分可以兑换5%的现金,请登陆手机访问www.ccbzuan.com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其点击链接,按照网址流程操作,手机接到一条验证码,手机还停留在网站的窗口页面,其没有点开短信,直接将验证码从短信提示栏上复制下来并输入,后发现某卡内的6600元被转走。3、被害人方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短信照片、账单明细,证明:2015年10月29日8时许,其在建阳区某花园某单元某室收到95533的短信,内容为您使用我行账户已满一万积分可以兑换5%的现金,请登陆手机访问www.ccbzuan.com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其点击链接,按照网址流程操作,手机接到一条验证码,其输入,发现某卡内的5000元被转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手机照片、住宿轨迹查询单,证明:2015年7月,朱某某在招聘网站上求职,10月20日,有个男子打电话让其来福建工作,并讲工作很简单只要背着包在街上转转就可以,一天300元,住宿费可报销。24日,朱某某来到福州,在某站天桥处有个男子给了一个黑色双肩包,里面是一个黑色四方形的铁质伪基站设备,一个蓝色蓄电池,还有白色天线,再给了三台手机(银灰色NOKIA手机、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黑色peace手机),教朱某某使用该设备。具体操作流程为:伪基站设置好后,用VIVO手机登入浏览器,搜索168,手机自动登入一个网站,短信内容已经设定好,然后把NOKIA手机打开,会出现三排数字,将第一排数字输入VIVO手机空格内,再点击发送就可以。黑色peace手机是用来和上家联系的,一般每到一地,上家就根据需要把要更换的网址链接打电话或发短信告诉朱某某,朱再按照上家的要求将新的网址输入到要发送的诈骗短信中再进行发送。25日,朱某某从福州做汽车到宁德,在宁德住了两天,27日,又到福州,28日10时许到南平北,28日下午做汽车到建阳,在这些地方每天都会开三、四个小时的伪基站。做某公交车在建阳一个公园下车,在某站附近宾馆办理住宿后,打开设备在汽车站附近沿着河边路走,走了两、三个小时,回到宾馆住下来。次日,8时许,又从宾馆打开设备往人多的地方走,10点多时,在建阳某附近被民警抓了。发送的短信内容:一条以95533建行发的消费10000元兑换5%现金,另一条是以17074993653为抬头的办理高额信用卡的短信。朱某某有问发的是什么短信,但是对方说你不要管,你发就发,不发就算了。朱某某供述其刚开始不知道短信内容,后来上家让他修改短信内容里的网址时其才知道短信内容但其不知道是诈骗短信。民警扣押朱某某身上的伪基站设备、三部手机(vivo手机,nokia手机、peace手机)、笔记本、车票等,并对以上物品进行拍照,朱某某也进行了指认。从VIVO手机上显示95533为抬头的发送51576条,17074993653为抬头的发送34530条。从peace手机上提取到1327814****的两条短信:ccbabs与ccbzuan,朱某某称该手机系和上家取得联系的手机,该短信内容为上家发来的网址。车票显示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9时33分乘坐高铁从福州到南平北。经查询:朱某某2015年9月29日-10月3日在福州市某宾馆、10.3-10.8在宁德市某公寓,10.24-10.25在福州市某住宿,10.26-10.27在宁德市某公寓,10.28在南平市某招待所,10.28-10.30在南平市建阳区某旅馆登记入住。5、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9日,接到雷某某、吴某某、方某的报案。民警接到报案后,于当日在南平市建阳区某广场附近发现一背包可疑男子,经盘查该男子名叫朱某某,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套发送诈骗信息的伪基站设备并将其传唤至办案中心。6、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证明:朱某某的身份信息,无前科。7、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证实:经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检验:送检的涉案伪基站设备能在某频段内发射信号,可以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某基站产生同频干扰。8、监控录像光盘、视听资料说明、视频辨认,证实:2015年10月28日20时55分许,朱某某背着双肩包出现在建阳区某街的监控画面,29日10时24分,出现在某广场的画面,经朱某某对视频截图进行辨认,视频截图中的男子为其本人。29日14时许,朱某某为民警演示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操作方式。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诈骗被害人黄某某20000元,诈骗郭某、陈某某、周某某各5000元,诈骗范某1100元,诈骗李某某880元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8日接到黄某某、陈某某、范某的报案。29日,接到李某某、周某某、郭某的报案。②被害人黄某某、郭某、陈某某、周某某、范某、李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短信照片,证明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范某、李某某、郭某在收到诈骗短信并点击www.ccbshao.com、www.ccbzei.com网址后被诈骗的事实。③、移动公司监测信息和相关说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光盘,证明:南平市移动公司网络部于2015年10月28日在南平市建阳区有伪基站信号干扰,造成周边用户信息中断,通过后台追踪,有一伪基站干扰信号,从2015年10月28日8时至29日20时30分,在南平市延平区某路、建阳区某路等地来回行动。经统计,该伪基站被检测期间,造成18733人次通讯中断。朱某某到案后,民警为了摄像固定伪基站的使用流程,了解伪基站的基本原理,多次要求朱某某对不同排班讯问民警进行多次伪基站使用演示。故而,在到案后送发送的各个时间段的伪基站短信应予以排除,共计1749条,排除后共计发送16984条。具体条数总计18733条,该条数来源,系从移动公司系统上拷贝,由移动公司提供原始数据,公安机关予以刻盘移送。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经查,首先,根据扣押在案的车票及被告人的供述,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10时许到南平市延平区,次日11时左右在南平市建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有伪基站从2015年10月28日8时至10月29日20时不间断在南平市延平区、建阳区各路段来回活动,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区域的诈骗短信均是朱某某所持的伪基站发送的。其次,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其一般每到一地,上家就根据需要把要更换的网址链接打电话或发短信告诉朱某某,朱再按照上家的要求将新的网址输入到要发送的诈骗短信中再进行发送。根据朱某某指认,其peace手机的两条短信:ccbabs与ccbzuan为上家发来的网址。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以上六名被害人所收到的包含ccbshao及ccbzei网址的诈骗短信为朱某某发送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诈骗被害人黄某某20000元,诈骗郭某、陈某某、周某某各5000元,诈骗范某1100元,诈骗李某某88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诈骗被害人许某某20000元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①受案登记表,证明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9日接到许某某的报案。②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账户明细截图、账单明细,证明被害人许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早上8点25分收到诈骗短信并点击www.ccbzuan.com网址后被骗取20000元的事实。③移动公司监测信息和相关说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光盘。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经查,许某某陈述其2015年10月29日早上8点25分收到诈骗短信后被骗取20000元,但许某某提供的账户明细截图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0月29日其分别在汇付天下支出20000元,而在案未提取到许某某曾收到诈骗短信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无法证明相关支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送短信向被害人实施诈骗,金额达1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发送短信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实施诈骗,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朱某某提出其不知道发送的信息是诈骗信息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并非建设银行工作人员,且根据被告人供述,其在更换网址时已明知短信内容,结合被告人发送诈骗短信的方式及所获得的报酬以及当被告人询问短信的性质时相对方的回答,被告人朱某某应明知其所发送的短信为诈骗短信,被告人该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600元,退赔被害人方某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600元。三、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套、vivo手机,nokia手机、peace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琪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卢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丽红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