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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与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143号原告: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红。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晨。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原告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