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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硕诉鲁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硕,鲁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101号原告:陈硕。法定代理人:陈怀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娟。被告:鲁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硕与被告鲁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