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硕诉鲁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硕,鲁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101号原告:陈硕。法定代理人:陈怀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娟。被告:鲁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硕与被告鲁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