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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文宽与陈文春共有纠纷普通执行(盐)全执结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宽,陈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8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宽。被执行人陈文春。陈文宽与陈文春共有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已陆续将执行款存入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存入人民币1931元、8月31日存入人民币30000元、9月6日存入人民币20000元、9月13日存入人民币20000元、9月20日存入人民币20000元、9月27日存入人民币10000元、10月11日存入人民币20000元、10月13日存入人民币8847元,总计人民币130778元。2016年10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陈文宽核算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8722.71元,其要求将被执行人多支付的款项退回。本案应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83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文宽人民币128722.71元,退回被执行人陈文春224.29元。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31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