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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肖古勇与张学泽、刘志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古勇,张学泽,刘志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215号申请执行人肖古勇,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学泽,男,汉族,1975年4月6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志进,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肖古勇与被执行人张学泽、刘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胶民初字第6419号民事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58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刘志进已将案款90000元交于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肖古勇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2014)胶民初字第6419号民事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俊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