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6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与上海升申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兴化分厂、上海升申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上海升申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兴化分厂,上海升申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戴文亚,泰州市博傲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王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6512号原告: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朝阳路。法定代表人:赵益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宇、王荣,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升申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兴化分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负责人:戴文亚,经理。被告:上海升申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牛娄村。法定代表人:戴文亚,执行董事。被告:戴文亚,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升申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泰州市博傲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同济路。法定代表人:王桂,执行董事。被告:王桂,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泰州市博傲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上海升申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兴化分厂、上海升申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戴文亚、泰州市博傲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王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上海升申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兴化分厂、上海升申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戴文亚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丙荣人民陪审员 袁宝泉人民陪审员 孙彭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