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某银行济南分行与山东某甲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乙公司,山东某丙公司,钱某某,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967号原告:某银行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魏昱,行长。被告:山东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被告:山东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被告:山东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被告:钱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于某,女,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受理原告某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乙公司、山东某丙公司、钱某某、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银行济南分行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虞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局姿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