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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永结铁选厂与被执行人张翰卿(曾用名张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永结铁选厂,张翰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永结铁选厂,住所地建平县铁南街道顺治沟村。投资人:张兴勇。被执行人:张翰卿(曾用名张汉清),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建平县科学技术协会干部,住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91号楼7单元402室。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永结铁选厂与被执行人张翰卿(曾用名张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6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9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