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永结铁选厂与被执行人张翰卿(曾用名张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永结铁选厂,张翰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永结铁选厂,住所地建平县铁南街道顺治沟村。投资人:张兴勇。被执行人:张翰卿(曾用名张汉清),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建平县科学技术协会干部,住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91号楼7单元402室。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永结铁选厂与被执行人张翰卿(曾用名张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6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9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