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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劳模与雷路瑶、孟超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劳模,雷路瑶,孟超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2197号原告孙劳模,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孙留松,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系孙劳模之侄。被告雷路瑶,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孟超红,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劳模与被告雷路瑶、孟超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劳模的委托代理人孙留松和被告孟超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路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孙劳模诉称,2012年,原告经本村人介绍跟着被告雷路瑶、孟超红夫妇干建筑活儿,到2013年底一直没有给工钱,经多方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480元。被告雷路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被告孟超红辩称该款属实,我春节前一定一次性还清。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劳模跟着被告雷路瑶、孟超红夫妇打工,双方结算时,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480元整,被告雷路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其上载明:“欠条,今欠老磨工资款叁仟肆佰捌拾元整(3480),2014年元月29雷路瑶”。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跟随二被告打工,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双方至今存在3480��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虽系被告雷路瑶出具,但二被告系实际的共同债务人,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该款,被告孟超红亦同意偿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路瑶、孟超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劳模工资款34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雷路瑶、孟超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韩前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