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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要求宣告陈某某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2民特14号申请人:刘某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树,常宁市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某甲要求宣告陈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甲于2016年5月31日来院称,其弟媳陈某某于2012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某失踪。经查,陈某某,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于1999年3月与申请人之哥哥刘某乙结婚。2000年5月18日生长女刘某丙,2004年9月14日生次女刘某丁,2007年9月14日生三女刘某戊,2011年8月17日生子刘某己。2012年4月15日,刘某乙因病死亡。2012年9月,陈某某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和其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四个小孩均由申请人刘某甲抚养监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13日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某自出走之日至今4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刘某甲作为陈某某的哥哥,现申请宣告陈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廖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