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昌印刷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9033815-9。法定代表人梁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大厦某楼,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伍某。申请执行人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5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锁定被执行人工商信息资料等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舒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