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民初6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缪世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缪世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6966号原告:佛山市顺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83号佛山(国际)车城北区建源路4座3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15875633。法定代表人:张培杰,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世强,男,汉族,1961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缪世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佛山市顺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苏长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