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敏乾与赵建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乾,赵建安,赵海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148号原告:杨敏乾,女,194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国妮,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儿媳。委托代理人孙锁信,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安,男,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海章,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杨敏乾与被告赵建安、赵海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敏乾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安、赵海章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缓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杨敏乾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权人民陪审员 李军昌人民陪审员 邓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