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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财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玉来与鲁安顺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玉来,鲁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财81号申请人黄玉来,男,1978年1月24日生。被申请人鲁安顺,男,1964年11月4日生。申请人黄玉来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鲁安顺的银行存款2,330,000元予以查询、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登记在被申请人鲁安顺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军工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33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河国用(2011)第00XXXX64号﹥);登记在被申请人鲁安顺及其共有人马爱林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军工路北侧的房屋一幢﹤建筑面积1227.30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X**号﹥、老河口市望江楼新雄业花园3幢2单元9层9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9.14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X**号﹥)。申请人黄玉来以登记在其及其共有人谭华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大桥路江南国际花园37幢2单元13层13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7.24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X**号)、老河口市汉口路9号三利公司综合楼1幢1层102-103号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1.36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X**号)及登记在申请人黄玉来名下车牌号为鄂FXXX**号本田雅阁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合同义务,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又属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黄玉来及其共有人谭华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大桥路江南国际花园37幢2单元13层13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7.24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X**号)、老河口市汉口路9号三利公司综合楼1幢1层102-103号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1.36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X**号)及登记在申请人黄玉来名下车牌号为鄂FXXX**号本田雅阁小轿车一辆。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鲁安顺的银行存款2,3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登记在被申请人鲁安顺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军工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33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河国用(2011)第00XXXX64号﹥);登记在被申请人鲁安顺及其共有人马爱林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军工路北侧的房屋一幢﹤建筑面积1227.30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X**号﹥、老河口市望江楼新雄业花园3幢2单元9层9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9.14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XXXX**号﹥)。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玉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