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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财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玉与周超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周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财保568号申请人刘玉,居民。被申请人周超超,居民。申请人刘玉以被申请人周超超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于2016年9月28日17时许将其车辆撞坏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鲁Q×××××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超超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祥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