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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光明、肖学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光明,肖学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879号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克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东,该联社员工。被告唐光明,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肖学容,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光明、肖学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