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廷宪与董志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宪,董志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768号原告:陈廷宪。被告:董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宪与被告董志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宪撤回对被告董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廷宪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邴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