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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廷宪与董志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宪,董志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768号原告:陈廷宪。被告:董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宪与被告董志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宪撤回对被告董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廷宪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邴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