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于文政申请孙庆华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文政,孙庆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特9号申请人于文政,男,1948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申请人孙庆华,男,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文政与被申请人孙庆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于文政申请宣告孙庆华死亡一案审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