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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5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殷冬与张静、驻马店市宾浩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冬,张静,驻马店市宾浩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刘海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619号原告殷冬,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空挂户前王庄67本。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011050858。被告张静,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周湾居委会庄户73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8005231436。被告驻马店市宾浩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大道北段(北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宾,经理。被告刘海泳,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7603200897。原告殷冬诉被告张静、驻马店市宾浩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刘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静、驻马店市宾浩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刘海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冬撤回对被告张静、驻马店市宾浩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刘海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