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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王文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王文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962号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秋浦东路。负责人:余建龙,经理。被告:王文宝,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王文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