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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卢其康与黄甫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其康,黄甫山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817号原告:卢其康。被告:黄甫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方,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其康与被告黄甫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卢其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其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卢其康已预交),由卢其康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