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0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卢其康与黄甫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其康,黄甫山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817号原告:卢其康。被告:黄甫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方,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其康与被告黄甫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卢其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其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卢其康已预交),由卢其康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