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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9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日圣缝纫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华宇针车行、陈智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日圣缝纫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新港华宇针车行,陈智敏,刘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979号之二原告:浙江日圣缝纫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城南村锦绣路。法定代表人:林燕飞。诉讼代理人:梁攀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港华宇针车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028号自编西面北区B28号。法定代表人:陈智敏。被告:陈智敏,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刘宇,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浙江日圣缝纫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港华宇针车行、陈智敏、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日圣缝纫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日圣缝纫机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日圣缝纫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9元,减半收取2164.50元,财产保全费1530元,共计3694.50元由原告浙江日圣缝纫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妙宝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