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鸿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鸿兴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鸿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二路22号18楼13室,组织机构代码07283576-0。法定代表人赖友彪,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东大路,组织机构代码72643265-4。法定代表人蓝汉忠,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鸿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福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16)闽021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9429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9241元、案件受理费138元以及执行费5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