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姜浩峰申请执行盖金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地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盖某某,男,汉族,地址克什克腾旗。姜某某申请执行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25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