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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姜浩峰申请执行盖金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地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盖某某,男,汉族,地址克什克腾旗。姜某某申请执行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25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永新